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添加日期:2010年05月19日 点击数:
|
| 文章导读:强化阶段刑法答案及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本部分1—50题,共50道。 1.【答案】C 【考点】综合考点 【解析】即使刑法明文禁止某种行为,但只要刑法没有对其规定刑罚 |
强化阶段刑法答案及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本部分1—50题,共50道。 1.【答案】C 【考点】综合考点 【解析】即使刑法明文禁止某种行为,但只要刑法没有对其规定刑罚后果,该行为就不是犯罪。这表明,刑法所规定的行为并不一定都是犯罪,只有同时规定了行为与刑罚后果的,才是犯罪。如果一个行为不应受刑罚处罚,也就意味着它不是犯罪。例如,《关于禁毒的决定》明文规定“禁止吸食、注射毒品”,但由于没有对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规定刑罚后果,所以,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就不是犯罪。 但书不是宣告无罪的具体标准,不能直接但书宣告无罪,行为不符合犯罪构成才是无罪的标准。对犯罪构成不能作形式的理解,从而使犯罪构成包含了不值得科处刑罚的行为,而必须从实质上理解刑法所规定的具体的犯罪构成,即只能将值得科处刑罚的为危害行为解释为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例如,不能将私拆一封并无重要内容的信件、因而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解释为符合刑法第253条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的犯罪构成的行为,进而直接根据刑法第13条的但书宣告无罪,而应将其解释为不属于第253条规定的犯罪构成的行为,以行为不符合犯罪构成为由宣告无罪。 2.【答案】D 【考点】刑法的解释 【解析】扩大解释是指刑法条文字面含义含义比刑法的真实含义狭窄,于是扩张字面含义,使之符合刑法的真实含义的方法。因为,根据《民法》的规定,扶养不仅仅包括家庭成员之间的扶养,还包括其他具有抚养义务的人。因此,选项A中将“遗弃罪”中的具有“扶养义务的人”解释为既包括家庭成员,也包括负有扶养义务的其他人,属于扩大解释,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是正确的。选项BC说法正确。 选项D错误。此处属于类推解释。“破坏监管秩序罪”中的“罪犯”只限于“已决犯”,不能包含“未决犯”。注:脱逃罪包含“未决犯”。 3.【答案】D 【考点】刑法的空间效力 【解析】在我国航空器上实施的犯罪属于在我国领土上的犯罪,应适用我国刑法。本国的航空器属于本国领土,不管其飞行于何处,对在航空器内的犯罪,都实行航空器所属国,即旗国刑法,这是属地原则的补充。 4.【答案】C 【考点】普遍管辖权 【解析】在本案中,我国可以根据普遍管辖原则行使管辖权,因为国际贩毒是国际罪行,汤姆在我国境内被捕,所以我国当然有权根据相关国际条约对犯罪分子进行管辖并追究其刑事责任。该案应由中国法院根据国内法,在国际条约规定的义务范围内进行审判。 5.【答案】D 【考点】故意责任 【解析】D项的非法行医罪在主观上是故意,即明知无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区别于医疗事故罪在主观上都是过失。A项的不作为犯主观上可以是过失,既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B项乙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属于间接故意。张某的提醒使乙已经认识到可能打到人,但是他不理会,这说明乙的心态是放任的,符合间接故意的情形。C项,防卫过当在主观上必须是直接故意以外的其他罪过形式,在主观上可以是放任的间接故意。不可能是直接故意,因为他存有防卫的意思,他不追求危害行为的结果。 6. 【答案】D 【考点】打击错误 【解析】选项A ,这种情况属于同一犯罪构成要件内的打击错误,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的既遂;选项B,在主客观统一的范围内,枪支也具有财产价值,可以认定为盗窃罪的既遂;选项C,这种情况应该根据行为人的主观认识来认定,即在可以重复侵害的情况下,主动放弃犯罪应该成立犯罪中止;选项D,属于同一构成要件范围内的对象认识错误,根据法定符合说,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想杀人,客观上实施了杀人行为,就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因此,丁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综合以上,答案应选D。 7. 【答案】B 【考点】因果关系 【解析】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必然联系和偶然联系的统一。如果出现行为人的行为介入了第三者或被害人的行为而导致结果发生,要判断该种结果是否为行为人的行为所造成时,应当考察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的大小、介入情况的异常性大小以及介入情况对结果发生作用的大小。 A中乙的死亡与甲行为直接有必然的联系,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B中乙的死亡是甲重伤乙与乙住院时遇到地震共同作用的结果,甲重伤乙并不一定引起乙死亡,地震这一外界因素的介入对乙死亡结果的出现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阻断了甲重伤乙队对乙死亡结果的联系,因此二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故B错。C中丁死亡是由于汽车失控所致,而汽车失控是甲与乙厮打而引起的,所以甲的行为与丁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D中同样是介入了外界因素,乙是在飞机在起飞后半小时因飞机失事而死亡的,阻断了甲投毒而导致乙死亡的联系,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所以甲对乙死亡的结果不承担刑事责任。 8. 【答案】D 【考点】正当防卫 【解析】蔡甲针对蔡某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采取的手段是合适的,而在情势紧迫的情况下用木棍随手回击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故蔡某的死亡应为意外事件;童某在蔡某的不法侵害已经结束的情况下进行防卫,属于事后防卫,由于蔡某已经死亡,所以构成对象不能犯的故意杀人罪(未遂)。 9. 【答案】C 【考点】正当防卫 【解析】正当防卫的对象。对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人的侵害行为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本题还涉及对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的理解。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的不法性应包括客观违法性。在法理学中,违法性可以作主观和客观违法性两种理解。主观违法性就是不法侵害行为的成立要考虑行为人的责任能力问题;而客观违法性不需要考虑行为人的责任能力问题,仅从行为的客观方面考察。因此,精神病人或者没有达到法定责任年龄的人实施的伤害行为,按主观违法性的观点,就不是不法侵害。而按客观违法性的观点,就是不法侵害。如果按主观违法性的观点,受侵害人不能对精神病人的侵害行为实施正当防卫,这显然不利于保护受侵害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刑法理论通说认为这里不法侵害的不法性应包括客观违法性。 10. 【答案】D 【考点】犯罪未遂 【解析】诬告陷害罪是行为犯,诬告行为只要完成就是既遂,不以犯罪人实现使他人受刑事处罚的目的为既遂要件,故D项应认定为既遂。 11. 【答案】C 【考点】犯罪未遂、预备、中止 【解析】A甲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的形态。中止要求有实质地彻底放弃犯罪的意思,暂时迫于形势放弃,准备以后再犯的,不构成中止。甲没有着手实施,也不是未遂。B是未遂。因为乙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行为(已经使用暴力打击),由于意志以为的原因未能既遂,是未遂。C项正确。一个犯罪行为只能有一种作为结局的犯罪形态。D项中,在室外望风的帮助犯成立犯罪未遂。共犯中的中止:1、大家都决定中止并放弃犯罪,全体成立中止;2、实行犯中止,该犯成立中止,而教唆犯、帮助犯成立未遂;3、教唆犯帮助犯中止,但未防止实行犯继续实施犯罪的,都不成立中止。 12. 【答案】A 【考点】想象竞合犯 【解析】甲行为缺乏故意杀人罪的实行行为的类型性,尚未着手。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实质区别,在于侵害法益的危险程度不同,而不是危险的有无不同,否则就不能说明犯罪预备的处罚根据。(1)思考:假如张三偶然来访甲,甲不在家,张三见书架上有好酒,就喝了几口中毒而亡,结论有无差异?(2)比较:假如甲邀张三到家中饮酒并将毒酒倒入杯中,张三未等甲招呼喝酒,就将酒喝下中毒而亡,故意杀人罪既遂。类似情形:甲准备使乙吃安眠药熟睡后将其绞死,但未待甲实施绞杀行为时,乙由于安眠药过量而死亡,故意杀人罪既遂。 13. 【答案】B 【考点】犯罪既遂 【解析】黎某在运输途中烧毁假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中止,只是量刑时的一个从轻情节。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运输假币罪,是行为犯,行为犯只要具备刑法规定的相关行为就构成既遂,而不需要产生某种危害结果。黎某持车票携带假币进站上车,符合运输假币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已是既遂。 黎某购买车票的那一刻就与铁路部门签订了运输合同,铁路部门必须把他安全正点送到目的地,但合同还不算履行,只有他进站的那一刻合同才算开始履行,产生相应的权利与义务。在司法实践中,旅客“进站”的标准就是旅客持有效车票进入验票口。本案中,黎某持有效车票不仅进了站,而且还上了车,他进站上车的行为使运输合同开始履行。黎某携带假币在运输途中被查获,符合运输假币罪既遂的构成。实际上,黎某在持有效车票进入验票口的那一刻,就构成了运输假币罪的既遂。 黎某在运输途中烧毁假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中止,只是量刑时的一个从轻情节。黎某运输途中烧毁假币的行为是在犯罪既遂以后,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的规定,既遂阶段没有犯罪中止问题,犯罪中止只能发生在犯罪的预备和犯罪未遂阶段。 14. 【答案】B 【考点】不作为犯罪 【解析】A项说法正确,A项中,乙系因交通事故身受重伤,甲虽然与该次交通事故无关,但甲心生怜悯将乙抱上自己的汽车之后即产生了作为义务,应将乙负责送至医院,但甲在途中又改变主意将乙抛弃至偏僻处,致使其得不到救助而死亡,这里甲的不作为已经与作为具有了等价性,亦即甲不仅自己不去救治乙,而且阻断了他人去救治乙,故甲的行为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 B说法错误,一般而言,只要制造了危险,都会成为作为义务的来源,但正当防卫行为并不成为作为义务的来源。换而言之,正当防卫的保证人地位,应当是否定的。不法侵害他人权利,必须预估遭到反击的后果,并自行承担此项后果。对于陌生人,任何人都没有保证人地位,没有救助义务,如果认为防卫者对于不法侵害者有保证人地位,无异承认侵害者的法律地位高于陌生人。逾越必要程度的防卫,才有可能保证人的地位;承认正当防卫者有保证人地位,将使正当防卫形同防卫过当,甚至将正当防卫者与不法侵害者等同看待。据此,B项中,丁并没有作为义务,也就不可能成立故意杀人罪。 C项说法正确,戊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因戊捡回弃婴的行为属于先行行为,该行为引起了一种照顾的义务,而后来戊将弃婴送回山里,违背了该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D项说法正确,依据《刑法》第328条的规定,盗掘古墓葬罪既没有结果加重犯的规定,也没有规定发生致人死亡后果而成立其他严重犯罪,这种情况下对戊应该以盗掘古墓葬罪与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并罚。 综上,B选项为正确答案。 15. 【答案】D 【考点】行为 【解析】《刑法》第136条规定:“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该行为特征必须是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导致重大事故,才能构成本罪,具体表现为:在生产过程中不按规定要求设置相应的通风、防腐、防毒、降温等安全设施;在储存过程中不按规定设专人管理,不设置相应的防暴、防晒、灭火、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在使用过程中不按规定的剂量范围、方法使用,或者不采取防爆、监测、报警、隔离操作等必要的防护措施。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从事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人员。故D项正确。而A、B、C三项中的钱某、周某、吴某同样属于在储存、运输爆炸性、毒害性物品的过程中引发的事故,故此三项的行为人也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A、B、C三项错误。重大责任事故罪要求是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依据《刑法》第338条规定,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则是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 16. 【答案】C 【考点】教唆犯 【解析】只有教唆者与被教唆者之间存在共犯关系,教唆人才能被称为教唆犯。 17. 【答案】B 【考点】单位犯罪 【解析】单位犯罪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该单位之间不成立共同犯罪,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成立共同犯罪。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即不但要对自己直接实施的具体犯罪行为及其结果承担刑事责任,还要对集团其他成员按照该集团犯罪计划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但注意不是按集团全体成员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集团成员超出集团犯罪计划,独自实施的犯罪行为,不属于犯罪集团所犯的罪行,首要分子对此不承担刑事责任。所以,C不正确。 D涉及对向犯的问题。对向犯是指以存在二人以上相互对向的行为为要件的犯罪。典型的是贿赂罪。刑法规定的对向犯分三种情况,一是双方的罪名与法定刑相同,如重婚罪。二是双方的罪名与法定刑都不同,如贿赂罪中的行贿与受贿。三是只处罚一方的行为,如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只处罚贩卖者,而不处罚购买者。在第三种情况下,能否直接根据刑法总则的规定将购买者作为共犯处理。一般认为,刑法规定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这类犯罪时,当然想到了购买者的行为,既然刑法不对购买行为设立处罚规定,就表明刑法认为该行为不构成犯罪,故不能将购买者认定为教唆犯或者帮助犯。但是,如果购买者唆使原本没有贩卖淫秽物品意图的人贩卖淫秽物品,则可以成立教唆犯。 18.【 答案】A 【考点】连续犯 【解析】本案中只存在一个行为,即投放危险物质而杀人的行为,三次投毒为三个动作。 19.【答案】A 【考点】数罪并罚 【解析】B第318条之罪的加重犯,类似还有运送偷越国边境暴力抗拒稽查;C第347条走私毒品罪的加重犯;D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故意伤害罪。 20.【答案】D 【考点】数罪并罚的计算方法 【解析】根据刑法第70、71条,应对漏罪按照“先并后减”的原则,即将第一判决确定20年有期徒刑和漏罪盗窃罪判处的9年有期徒刑按照第70条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然后此判决所确定的刑罚与行为人所犯新罪脱逃罪判处的3年刑罚按照69条确定的原则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21. 【答案】B 【考点】牵连犯 【解析】B项情形是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出现两个结果,触犯两个罪名,是想象竞合犯。 22. 【答案】D 【考点】自首立功 【解析】D因侵占罪告诉才处理。此外揭发他人造成“犯罪事实”即使是意外事件造成的,未达到司法解释所规定的犯罪数额的、已超过规定时效的,不影响立功的成立。 23. 【答案】D 【考点】自首 立功 坦白 【解析】本案被告人张某检举王某家中还私藏9万元假币,其行为到底是否构成立功,关键是要看该假币是否属于两人共同犯罪的内容。按照司法解释规定,在共同犯罪中,只有检举同案犯与本人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罪行,才视为立功,如果检举同案犯与本人共同犯罪,则属于坦白,但不是立功。在本案中,张某与王某共谋如何出卖的是10万元假币而非1万元假币。因而这9万元假币也属于共同犯罪的内容,张某的检举并非立功,只能以坦白论处。 24. 【答案】D 【考点】缓刑 【解析】只要犯罪分子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了缓刑条件,又犯新罪,不论所犯新罪是再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还是再缓刑考验期满后发现,只要没有超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都应当撤销缓刑,将前后两罪合并处罚. 25. 【答案】C 【考点】缓刑的撤销 【解析】《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不论发现时考验期是否届满。 26. 【答案】A 【考点】累犯、毒品犯罪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9月25日作出的《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前罪判处的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在1997年9月30日以前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61条的规定;1997年10月1日以后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刑法》第65条的规定。《刑法》第356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赦免之后,又犯《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的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这是《刑法》中唯一规定再犯的法条,再犯的成立不论刑罚的轻重、前后罪的时间。同时成立累犯的,仅适用累犯。因为不适用累犯就会导致毒品犯罪可以减刑和假释,与其他符合累犯条件而适用累犯的情形有法律上的不公。因此A选项构成累犯,B选项不构成,仅仅从重处罚。C选项中,前罪的刑罚未执行,不成立累犯。D选项中还处于假释考验期间,应当撤销假释,而不是按照累犯处理。因此,选择答案A。 27. 【答案】C 【考点】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解析】根据刑法第111条之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实施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情报并提供的,直接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28. 【答案】C 【考点】交通肇事罪的共犯 【解析】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29. 【答案】C 【考点】重大责任事故罪 【解析】某甲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规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应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 30. 【答案】B 【考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解析】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所以,B正确。 31. 【答案】D 【考点】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解析】《刑法》第128条第三款规定,“依法配备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该罪是结果犯,要求有严重后果的发生,但上述案例中某甲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因此,不构成犯罪。答案应该为D。 32. 【答案】D 【考点】假冒注册商标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解析】为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而实施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或者说以假冒注册商标的方式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两个行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应从一重罪论处。 33. 【答案】B 【考点】合同诈骗罪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单位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对于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也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但是对于通过签订借款合同骗取银行贷款的,可以认定为合同诈骗罪,故B项正确。 34. 【答案】A 【考点】单位犯罪的主体、保险诈骗罪 【解析】单位不能构成放火罪,放火罪的主体只能以自然人构成。但根据刑法198条第二款的规定,单位却可以构成保险诈骗罪的主体。另自然人和单位一起可以构成共犯。根据刑法198条四款的规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而不构成229条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所以只有A正确,BCD错误。 35. 【答案】B 【考点】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解析】实施刑法第217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又明知是他人的侵权复制品而予以销售,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甲在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前提下,又销售了乙制作的侵权复制品,并且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因此以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数罪并罚。 36. 【答案】B 【考点】金融凭证诈骗罪 【解析】诈骗罪与金融凭证诈骗罪存在法条竞合,应适用特殊法条的规定,即以金融凭证诈骗罪论处。张明伪造、涂改金融票证的行为是其诈骗行为的手段,属于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处罚。D项的票据诈骗指本票、汇票、支票,注意不要混淆。 37. 【答案】D 【考点】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 共犯 【解析】选项A错误,因为抢劫行为当然包含非法拘禁的内容。选项B错误,根据《刑法》第25条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黄某和李某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即符合犯罪要件的该当性,应该成立共犯。选项C错,因为三人的绑架行为已经结束,只是因为对象不能未达目的,已经是犯罪既遂。选项D正确,虽然被告人因为错把徐某当成吴某,是认识错误,但不影响定罪。 38. 【答案】B 【考点】抢劫罪 强制猥亵妇女罪 【解析】司法实践中,强制猥亵妇女往往是强奸的先前行为,前者被后者吸收,只认定为强奸罪。但是,如果行为人明显具有强制猥亵妇女和强奸两个犯罪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则应当实行数罪并罚。本案中,甲在强奸前猥亵丙,只构成强奸罪。乙则构成了强奸罪和强制猥亵妇女罪,并实行数罪并罚。 二人的行为确实还构成非法拘禁罪,但非法拘禁行为是强奸行为的手段行为,具有牵连性质,所以对非法拘禁罪不需要数罪并罚。 本题中,乙对甲强奸既遂也应当负责,不单独成立犯罪中止。当然,在量刑时会有区别,甲是主犯,乙是从犯。 39. 【答案】A 【考点】盗窃罪 【解析】某物资公司并没有意识到自己多向甲乙二人交付了钢材,对多交付的钢材显然没有处分给甲乙的意思,所以,甲乙二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而不是诈骗罪。甲乙也没有通过夺取的手段,不构成抢夺罪。甲乙也并不占有钢材,不构成侵占罪。 40. 【答案】B 【考点】盗窃罪 抢劫罪的转化 【解析】三人是实施盗窃犯罪过程中计划败露,乙、丙就对丁实施了暴力,使原本的盗窃罪转化为了抢劫罪,所以对乙、丙二人应该定抢劫罪。而甲在被发现后立即逃走,对另外二人的暴力手段并不知晓,其仅仅与另外二人在盗窃罪上成立共犯。 41. 【答案】B 【考点】抢劫罪 【解析】本罪构成抢劫罪既遂,因为甲本来就是为了抢劫而挟持乙到其住处搜刮财物的,而且甲用刀对着乙也是为了对丙造成心理上的恐惧,逼迫丙交出财物,这和三人同行,劫匪对其中一人实施暴力,逼迫另外两人当场交付身上的钱款一样,显然是抢劫。需要注意的是,在绑架罪中,行为人取得财物不具有当场性,这也是和抢劫罪的区别之一。 42. 【答案】B 【考点】非法拘禁中致人死亡的处罚 【解析】为了索取债务而拘禁扣押他人,是非法拘禁。债务是否合法不论。乙没有杀人的故意,故C错。乙也没有故意使用暴力导致被害人死亡,故D错。乙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只构成非法拘禁罪。 43. 【答案】B 【考点】侵占罪 【解析】郑某行为构成侵占罪。《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郑某占有黄某的古画并处分,黄某也未提出异议,出于黄某的委托,因而是合法的,虽然将处分后的价款给了黄某一半,但另外一部分仍然属于非法据为己有,此10万元既不是秘密窃取的,也不是黄某自愿给的,因此不构成盗窃罪,也不构成诈骗罪,构成侵占罪。选择答案B。 44. 【答案】B 【考点】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 【解析】甲在他人值班之机实施盗窃,其窃取财物时并没有利用其掌管、管理财物的职务之便,因此,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而非职务侵占罪。甲将所盗现金藏匿于总服务台电脑主机的壳内,虽然没有带出大厦,但由于是现金,该藏匿地点又是仅甲一人知道,应当认为甲已将该财物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属于犯罪既遂。 45. 【答案】C 【考点】敲诈勒索罪 【解析】2005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因此,选C。 46. 【答案】C 【考点】贪污罪 挪用公款罪 【解析】挪用与贪污的区别,要点是“平账”还是“挂账”,具体来说就是贪污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意图永久非法地占有公有财物;挪用公款罪以非法占用为目的,没有永远占有的目的,而是想要以后归还的。另外挪用是“拆东墙、补西墙”的,数额不重复计算。 47. 【答案】D 【考点】伪证罪 【解析】《刑法》第305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关的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伪证罪的主体只能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四种。C选项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48. 【答案】B 【考点】环境监管失职罪 【解析】根据《刑法》第四百零八条规定,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是环境监管失职罪。 49. 【答案】D 【考点】行贿罪的主观目的要件 【解析】根据《刑法》第389条对行贿罪的规定,此罪必须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是目的犯。本题中,某甲之女虽然面试第一,也很优秀,但还是存在着选择性,因而属于不确定的利益,仍然是不正当利益;某乙之子虽已过提档线,但与某甲一样,存在着不确定性,是不正当利益;某丙之妻的调动问题有应当遵循的规定与条件,能否调动也存在不确定性,因而属于不正当利益;某丁的工伤按照相关规定是应当给予报销的,按照法律规定也应当是及时足额报销,因而属于正当利益。答案为D。 50. 【答案】A 【考点】挪用公款罪 【解析】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02年4月28日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含义,解释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1)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2)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注意:(3)是公对公借,即单位借给单位。如果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把公款借给他人使用,没有谋取个人利益的,不构成此罪。这种借用行为本身也不构成犯罪。 因此,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私人、单位使用都构成挪用公款罪。以单位名义将公款给单位使用的,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个人决定;(2)谋取个人利益。因此选项A构成此罪,选项B不构成。选项C是受贿罪;选项D是职务侵占罪。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本部分51—90题,共40道。 51. 【答案】ABC 【考点】罪刑法定原则 【解析】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要求如下:(1)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必须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的法律,行政规章不得规定刑罚,习惯法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判例也不应作为刑法的 渊源。(2)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刑法具有溯及力 (3)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4)禁止绝对的不定刑与绝对的不定期刑。(5)刑法的处罚范围与处罚程序必须具有合理性:只能将值得科处刑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禁止将轻微危害行为当做犯罪处理;处罚程度必须适应现阶段一般人的价值观念。(6)对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规定必须明确:对犯罪构成的规定必须明确;对法律后果的 规定必须明确。(7)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因此,选项A和B错误,对于选项C,排除犯罪的违法行为并不一定都是又刑法明文规定的,譬如说,自救行为,义务冲突,法令行为,期待的可能性等。综上,只有选项D正确。因为题目要求选择错误的答案,所以,选项ABC入选。 52. 【答案】ABCD 【考点】刑法的空间效力 【解析】根据刑法第7条规定的属人原则, A选项中于某的行为和C选项中江某的行为都适用我国刑法,而B选项中冯某的行为也适用我国的刑法,只是可以不予追究。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适用中国刑法,因此,D选项中甲的行为应该适用我国刑法。 53. 【答案】ABD 【考点】特殊主体 【解析】特殊主体是指行为人在身份上的特殊资格,以及其他与一定的犯罪行为有关的,行为主体在社会关系上的特殊地位或者状态。行为主体在犯罪实施后形成的特殊地位不属于特殊身份。特殊主体有真正的与非真正的之分,不真正身份犯的特殊身份不影响定罪但影响量刑。一般主体可以和特殊主体构成特殊主体犯罪的共犯。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的主体是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成员。 54. 【答案】ABCD 【考点】身份犯 【解析】强奸罪、刑法第140条的生产者、销售者、第159条的公司发起人、股东都属于疑似特殊身份但并不是真正的特殊身份的情形。因为,任何人都可以直接从事生产、销售活动,因而都可以成为第140条的生产者、销售者。在此意义上,任何人都可以成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行为主体,并无特殊之处。但其他特殊身份并非如此。以贪污罪为例,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成为依法从事公务、管理或者经营国有资产,因而并非任何人都可以成为贪污罪的主体。此外,强奸罪也是疑似身份犯,而不是真正的身份犯,因为妇女也可以成为强奸罪的正犯(共同正犯与间接正犯)。因此,A、B、C均是错误的。 单位犯罪是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实施的。因此,单位内部成员未经单位决策机构批准、同意或者认可而实施犯罪的,或者单位内部成员实施与其职务活动无关的犯罪行为的,都不属于单位犯罪。D项也是错误的。 55. 【答案】ABC 【考点】结果加重犯,情节加重犯 【解析】对于A项: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结果加重,规定在257条2款。2款所说的结果加重是指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情形,重伤不构成结果加重。对于B项:261条遗弃罪没有加重量刑档次,(和侮辱诽谤罪一样,也没有加重量刑档次),所以不构成结果加重。对于C项:强制猥亵妇女罪的加重,规定在237条2款,是情节加重(聚众或在公共场所猥亵妇女的),不是结果加重。对于D项:鼻子被冻掉属于重伤,260条虐待罪的2款规定了结果加重,(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情形属于结果加重)。 56. 【答案】ABCD 【考点】事实认识错误 【解析】选项C因为乙丙都是人,都属于故意杀人罪对象的“人”,所以尽管甲预想杀乙却误杀了丙,仍未错出所犯之故意杀人罪对象人的范围,所以属于(故意杀人罪)同一构成要件范围内的错误。D中的国家秘密属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对象超出了预定盗窃罪的范围,所以不是同一构成要件范围内的错误。 57. 【答案】CD 【考点】阻却违法事由 【解析】A正当防卫。在财产性违法犯罪的情况下,行为虽然已经既遂,但现场来得及挽回损失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可以实行正当防卫。乙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因为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中,B自救行为;D, 如果被害人承诺动机错误,应认为该承诺具有效力,阻却违法性。这种错误仅仅与承诺的动机有关,故不影响其效力,对方的行为不成立强奸罪。 58. 【答案】ABC 【考点】共犯 犯罪形态 【解析】A正确。教唆犯的成立要求引起他人犯意,罗本没有盗窃的意图,因为算命先生的话才产生了犯罪意图,因此,算命先生当然成立教唆犯。 B正确。甲虽然以揭发犯罪相威胁,但尚未达到支配乙的程度,不能认定甲为间接正犯,所以甲乙为共同犯罪,甲为主犯,乙为胁从犯。 C正确。根据共同犯罪的定义,共谋共同正犯,一人既遂,全员既遂。 D错误。根据刑法的谦抑性和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二人成立故意伤害罪的共犯,而不对受害人死亡的后果负责。虽然甲和乙犯意不同,但两人都有故意伤害的意图,所以两人都在故意伤害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59. 【答案】ABD 【考点】犯罪预备 【解析】C项中的丙用工具撬开商店窗户后跳入室内之行为就是着手实施犯罪,被抓获则属于《刑法》第23条规定的犯罪未遂,而不能是预备。犯罪未遂区别于中止的关键在于是否着手实施犯罪。其他的三个选项中,行为人的行为均属于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属于《刑法》第22条规定的犯罪预备。 60. 【答案】ABCD 【考点】共同犯罪 【解析】选项A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选项B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选项C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选项D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61. 【答案】ABCD 【考点】教唆犯 【解析】A、B、C三项均属于法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依照相关规定处罚,不适用教唆规定。第104条第2款:“……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依照前款(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307条“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353条规定,“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教唆犯的认定主要是一个问题,即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教唆行为没有必要定教唆犯。本题全部不属于教唆犯,因为法律对相关问题都有规定。 A是妨碍作证罪的实行行为,因为该罪规定有两种行为一是阻碍证人作证,二是指使他人作伪证。当一个行为被刑法分则规定为实行行为时就没有定教唆犯的必要。 B属于第104条武装叛乱、暴乱罪的从重处罚的实行行为,将教唆行为实行化了,所以也不要定教唆犯。 C是教唆吸毒罪,教唆也是该罪的实行行为,同样没有处理教唆犯的余地。 D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获取包括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因此收买行为本身就是获取国家秘密的实行行为,没有将甲定为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教唆犯的必要。法有特别规定的已经作为实行行为确认下来了就没有教唆犯的问题。 62. 【答案】 A B D 【考点】 罪数形态以及并罚 【解析】 A中,甲在抢劫过程中,为排除被害人的反抗而杀人的,定抢劫。为了抢劫先杀人后抢劫的,也只定抢劫罪。在抢劫既遂后,为灭口而杀人的,构成抢劫和故意杀人的数罪并罚。B项符合两个犯罪的构成要件,应当数罪并罚。侵犯商业秘密罪和为境外窃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C项,盗窃后用盗窃的财物实施其他犯罪,数罪并罚。购买假币又使用的,定购买假币罪一罪。区别于出售运输假币又使用的,数罪并罚。 63. 【答案】AD 【考点】缓刑 假释 【解析】我国刑法第 72 条和第 74 条对于缓刑适用的条件作出了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累犯不适用缓刑,所以选项 A 的说法是错误的。刑法第 77 条第 1 款明确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 69 条进行数罪并罚,因此,选项B的说法是正确的。选项C与刑法第 81 条第 1 款不符,该款规定,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假释的认定可以不受执行刑期的限制。刑法第81 条第 2 款明确规定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所以选项 D的说法错误。 64. 【答案】ACD 【考点】追诉时效 【解析】追诉时效从犯罪之日起计算,连续、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ACD均为“继续犯”。继续犯指犯罪行为已经着手即对客体形成持续不间断侵害,直至该行为终了;虽然犯罪既遂,如果行为尚未结束则该犯罪行为仍然继续着对客体的侵害。 65. 【答案】ABCD 【考点】危害公共安全罪 【解析】选项A是想象竞合犯,从一重。选项B中,认定乙构成共犯不合情理。选项C,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必须危害公共安全,行为人仅窃取交通工具的部件不危及公共安全的,不成立本罪。选项D,被害人承诺对自己的建筑物等放火的,如果放火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则该承诺无效,构成放火罪。如果放火行为不危害公共安全,则承诺有效,不成立放火罪,本题没有危及公共安全,不成立放火罪。 66. 【答案】BCD 【考点】非法持有枪支罪 丢失枪支不报罪 交通肇事罪 故意杀人罪 【解析】“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非法持有和私藏的主要区别是主体不同。所以,A中甲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丢失枪支不报罪中的丢失枪支包括遗失枪支、枪支被盗、被抢等枪支非正常原因脱离持枪人控制的情况。所以,B中警察的行为构成本罪。 D中丙的行为属于认识错误。后行为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前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则数罪并罚。 67. 【答案】ACD 【考点】 聚众哄抢罪 【解析】于某的行为不应认定为抢劫行为,而是聚众哄抢罪,而且抢的是商店里的东西,不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参见《刑法》第268条规定,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据此,若情节严重,对积极参加的也要处罚。由此,选择答案ACD。 68. 【答案】CD 【考点】A是诈骗罪。B仅仅利用假存单使人误信有偿还能力骗人钱财,仍属诈骗罪。C虽然使用伪造的票据做担保,但并非使用的票据支付、结算功能,不属于按照票据的用途使用,所以仍是合同诈骗罪。D则利用票据支付功能骗取他人财物,同时也触犯合同诈骗,属于法条竞合,适用重法定票据诈骗罪。 69. 【答案】AC 【考点】金融诈骗罪 【解析】虽然提起诉讼具有诉讼欺诈的性质,但仍属于夸大险损程度骗取保险金,保险诈骗。有关提供虚假证明、鉴定的,可成立保险诈骗的共犯 70. 【答案】AB 【考点】走私普通货物罪 妨害公务罪 【解析】根据《刑法》第157条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刑法》第277条的规定妨害公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张某的走私行为应以《刑法》第153条的走私普通货物罪论处,其为了逃避抓捕而以暴力对抗缉私船与缉私人员应以妨害公务罪论处。 71. 【答案】AD 【考点】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罪 【解析】A项根据修正案六当选。 B只定侵犯著作权罪。牵连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从一重处罚。如果是侵犯戊的著作权,又销售乙的侵权复制品,则数罪并罚。 C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不是盗窃罪。 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选项D正确。因此本题答案为AD。 72. 【答案】CD 【考点】信用卡犯罪 【解析】A是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B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此外:①特约商户职员捡拾顾客信用卡后,伪造客户签单消费的成立信用卡诈骗罪。②捡拾信用卡的特约商户职员接收到发卡银行止付通知后,假冒他人签名,自己向自己购物的,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73. 【答案】ACD 【考点】强奸罪 【解析】根据《刑法》第240条第四款的规定人贩子奸淫被拐卖的妇女,是拐卖妇女罪的加重情节,不再单定强奸罪。 74. 【答案】BC 【考点】抢劫罪 【解析】抢劫罪的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强制。较为常见的有殴打、捆绑、伤害、直接杀害。暴力通常针对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看护人或者持有人实施,有时也可能针对在场的上述人的亲友;暴力的强度并不要求必须达到危及他人的健康和生命。只要使被害人身体受到强制,处于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的状态即可。暴力必须要达到一定的程度,如果暴力程度显著轻微,一般不认为是抢劫罪中的暴力。所以,A中甲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而是抢夺罪。 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与强行劫取财物之间要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的目的必须是为了劫取财物。如果行为人不是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而实施暴力等行为,在实施暴力行为后又见钱起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则构成盗窃罪或者抢夺罪。所以,B是正确的。 对于利用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在屋内并且不备之机或者将被害人骗进屋内,将屋门锁上、拧住、堵住,在财物所有人或者保管人知晓的情况下,非法拿走在屋外的财物的,应认定为抢劫罪。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后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等当场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不转化为抢劫罪。 75. 【答案】ABCD 【考点】绑架罪 【解析】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构成非法拘禁罪。债务包括赌债、高利贷等非法债务。 绑架罪是向被绑架人以外的第三人包括单位和国家,勒索财物或者提出不法要求,利用第三人对人质安危的忧虑来获取非法利益。因此,直接向被绑架人本人索取财物的绑架行为或者第三人在不知悉发生绑架的事实之时应被绑架人的指令而交付财物的绑架行为不是绑架罪。B中丙是直接向人质本人索要财物,而不是第三人,第三人交付财物也不是在获悉丁被绑架事实的情况下,所以构成抢劫罪。对于抢劫罪当场取得财物的“当场”的理解不能过于狭窄。暴力、胁迫等方法与取得财物之间虽然持续一定时间,也不属于同一场所,但从整体上看行为并无间断的,也应认定为当场取得财物。 杀害被绑架人的理解。从字面上看,可以理解为一个行为过程和一种结果状态。前者包括杀人预备、未遂和既遂,后者仅仅包括既遂。应理解为一种结果状态。所以,C不正确。 D中杨某的行为只构成绑架罪。如果行为人出于其他目的将被害人杀害后,临时产生以被害人作为人质勒索他人财物或者提出不法目的,因人质已经不存在,不构成绑架罪,应定为故意杀人罪和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 76. 【答案】ABD 【考点】诬告陷害罪、敲诈勒索罪 【解析】某乙要求某甲减税或交钱,明显是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以威胁方法强迫对方就范,是敲诈勒索行为。而其向检察院告发某甲的收受贿赂行为虽然是出于报复,但并没有捏造事实,不构成诬告陷害。期间也没有以暴力行为据不交税,不构成抗税罪,也不构成妨害公务罪。选择答案ABD。 77. 【答案】CD 【考点】共犯 绑架罪 诈骗罪 敲诈勒索罪 【解析】预谋杀人勒索,所以先前构成故意杀人罪;后面向其家中索款属于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竞合;对与张某的行为,因为事实上无绑架,但绑架包含了敲诈勒索行为,所以张某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共犯,也不成立诈骗罪,因为主观上无诈骗的故意,只有绑架的故意。 78. 【答案】ACD 【考点】敲诈勒索罪、抢劫罪 【解析】敲诈勒索罪的威胁方法和抢劫罪的胁迫方法有类似之处,又都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二者的区别在于:(1)前者的威胁既可以当面实施,也可以不当面实施,后者的威胁是当面直接对被害人实施的;(2)前者的威胁的内容既可以是当场实现的,也可以是在以后的某一个时间实现的,后者威胁的内容只能是当场可以实现的;(3)前者既可以是当场取得财物,也可以在以后的某一个时间取得财物,后者只能是当场取得财物。B项错误在于,敲诈勒索罪的目的也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同样限于钱财。 79. 【答案】ACD 【考点】医疗事故罪 【解析】医疗责任事故罪是过失犯罪,成立的前提是造成了法定的法律后果。B项未造成事故,不构成犯罪。 80. 【答案】BD 【考点】包庇罪 【解析】选项A属于《刑法》第191条规定的洗钱罪;选项B是包庇罪;选项C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选项D根据《刑法》第362条的规定,属于包庇罪。因此,答案为BD。 81. 【答案】AC 【考点】挪用公款罪 【解析】选项A,将公款脱离单位后,即使尚未使用该公款的,也属于挪用。B,对于使用人只是单纯提出、要求借用公款的,不认定为挪用公款罪的共犯。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C,D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或者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C项正确D项错误。 82.【答案】AC 【考点】挪用公款罪 【解析】国库券可以成为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且挪用超过3个月时间,应成立犯罪。 B项乙不知其友款项的用途,且挪用公款时间未超过3个月,不能成立犯罪。 C项丙某明知款项用于归还赌债,符合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归还个人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产生的欠款,应当认定为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的条件,应成立犯罪;D项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应以贪污罪论处,故不成立挪用公款罪。 83. 【答案】ABD 【考点】毒品类犯罪 【解析】(1)甲乙二人向同住一旅馆的丙某兜售毒品,其行为已经构成刑法第347条贩卖毒品罪。贩卖毒品是指有偿转让毒品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购毒品。有偿转让毒品,即行为人将毒品交付给对方,并从对方获取物质利益。贩卖方式既可以是公开的,也要能是秘密的;既可以是行为人请求对方购买,也可能是对方请求行为人转让;既可能是直接交付给对方,也可能是间接交付给对方。 (2)在兜售毒品遭到拒绝后,甲乙二人强行将丙某捆住,给其注射了一针毒品。构成强迫他人吸毒罪。其行为已经构成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第2款强迫他人吸毒罪。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违背他人的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强迫他人吸毒的手段多种多样,但无论采取什么手段,客观上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强迫他人吸毒的行为,就构成本罪,至于被强迫者是否因此成瘾,不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 (3)甲乙二人见丙携带有大量现金,便产生夺财之念,故意给其注射大剂量毒品,致丙某昏迷,趁机抢走丙某身上的现金。构成抢劫罪。 抢劫罪中的其他方法,是指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方法使得被害人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而当场劫取财物的行为。本案中。注射毒品使得他人昏迷的以获取财物的手段是抢劫罪中的“其他方法”。因此甲乙二人不构成盗窃罪。 84. 【答案】ABC 【考点】行贿罪 共犯 【解析】依据《刑法修正案(七)》增加的第388条之一第l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次修订扩大了受贿罪的主体范围,即(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身边人”即其近亲属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收受其财物的,构成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关系密切的人受贿罪。故D项正确,A、B、C项错误,依题意当选。注意本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的利用行为有双重性,即先利用了国家工作人员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接着又利用了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这是本罪与其他贿赂罪的根本区别。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与其通谋,则这些主体与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的共犯。 85. 【答案】CD 【考点】贪污罪 【解析】关于贪污贿赂犯罪主体的司法解释中只有在贪污罪中将受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视为国家工作人员,所以这类人只能构成贪污罪,而不能构成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如果有受贿和挪用行为只能定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和挪用资金罪。 86. 【答案】ABC 【考点】徇私枉法罪 【解析】第399条,最高检:“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06年7月)。D为非法拘禁行为。徇私枉法侵犯他人自由的特点:⑴通过诉讼程序有形式上合法的手续;⑵利用职权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手段通过表面合法的刑事程序侵犯他人自由。而司法人员非法拘禁往往是在刑事程序之外或没有形式合法的手续“非法”地剥夺公民自由。 87. 【答案】AC 【考点】脱逃罪 【解析】脱逃犯在刑法论上属于“亲身犯”,即该罪的实行行为必须本人亲自实行才能够构成正犯,该种犯罪不存在间接实行犯,利用他人直接实行这类犯罪的,不能按照其他犯罪单独定罪处罚,比如,帮助他人逃脱的,可以按照窝藏罪定罪处罚,利用职务之便帮助他人逃脱的,按照私放在押人员罪处罚;甲乙二人各成立身份犯,不按共犯论处。 88. 【答案】AD 【考点】贷款诈骗罪 【解析】刑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构成贷款诈骗罪:(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A选项);(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B选项);(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D选项)。但并未规定单位可以构成此罪,依据相关的司法解释,单位有此种行为的,按合同诈骗罪定。因此B选项不选。王某并没有诈骗的意图,仅仅因为外界原因无法偿还贷款,不属贷款诈骗。选择答案AD。 89. 【答案】BCD 【考点】挪用公款罪 贪污罪 【解析】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担任了国家工作人员的,也能成为贪污罪的主体,并实行数罪并罚。 国有公司的出纳,即使没有使用所保管的保险柜钥匙与密码,而是利用作案工具打开保险柜后取走现金的,也应认定为贪污罪,而不是认定为盗窃罪。因为,相对于侵吞形式的贪污而言,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将基于职务占有的公共财物据为己有或者使第三者占有。 即使行为人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但非法占有的财产并非其主管、管理、经营、经手的财物,不成立贪污罪。例如,在甲单位征用土地的过程中,土地管理局的工作人员乙与被征用土地的农民丙勾结,由丙多报土地上的庄稼数,乙加盖土地管理局的印章予以证实,进而从甲单位多领补偿款的,不成立贪污罪,仅成立诈骗罪。 使用人只是单纯提出、要求借用公款的,不认定为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90. 【答案】BD 【考点】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与强迫他人吸毒罪 【解析】婴儿没有认识能力和行为能力,非法在牛奶中加入毒品而提供给其饮用的,实为使对象在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状态下而被动吸毒,应成立强迫他人吸毒罪。如果是将毒品偷偷掺在食品中给成人食用,通常认为为引诱。 三、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一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本部分91—100题,共10道。 91. 【答案】ACD 【考点】数罪形态理论中想象竟合犯 【解析】所谓想象竟合又称观念的竟合、想象的数罪,是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不同罪名的犯罪形态。是实质的一罪,其处断原则是从一重罪。A盗窃数额较大的、正在使用重的通信设备的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即盗窃罪与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罪。 92. 【答案】AC 【考点】刑法分则中关于不实行数罪并罚的规定 【解析】《刑法》第321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属于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加重情节,所以不实行数罪并罚,选项A是正确的。 《刑法》第157条第2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277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因此,在走私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要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实行数罪并罚,所以B不选。 《刑法》第339条第3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前两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385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徇私枉法或者枉法裁判行为,同时又构成受贿罪的,依照处刑重的罪定罪处罚;这属于法定从一重罪处断的牵连犯,不实行数罪并罚,选项C符合题意。 选项D中,“同一行为人既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又向国家机关行贿的”,其行为构成《刑法》第389条规定的行贿罪和《刑法》第391条规定对单位行贿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所以选项D不符合题意。故本题选择A、C两项。 93. 【答案】AC 【考点】特殊自首 【解析】特殊自首的认定;自首与立功的区别。(1)甲主动交待司法机关没有掌握的不同种罪行(与强奸不同种的罪行抢劫)在抢劫罪上成立自首;甲交代出同案共犯,属于自首如实供述的应有内容,不成立立功;甲交代同案共犯的乙的自然情况,对抓获同案犯没有起到重要作用,不属于协助抓获同案犯的的立功。 94. 【答案】D 【考点】对漏罪的处理 【解析】根据刑法第70、71条,应对漏罪按照“先并后减”的原则,即将第一判决确定20年有期徒刑和漏罪盗窃罪判处的9年有期徒刑按照第70条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然后此判决所确定的刑罚与行为人所犯新罪脱逃罪判处的3年刑罚按照69条确定的原则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95. 【答案】ABCD 【考点】累犯 【解析】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为: (1)前罪与后罪都是故意犯罪。如果行为人实施的前罪与后罪均为过失犯罪,或者前罪与后罪之一是过失犯罪,都不能构成累犯。 (2)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如果前罪所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当判处的刑罚均低于有期徒刑,或者其中之一低于有期徒刑,均不构成累犯。 96. 【答案】C 【考点】犯罪客体、破坏类犯罪的区分 【解析】罪与罪之间的区分基础是所侵犯的法益不同,理解各罪所侵犯的客体对区分各罪有很大的帮助。本题中,破坏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危及到的不仅仅只是交通工具本身,还危及到公共安全,可能造成公共危险;而还未投入使用的交通工具,则只是危害到交通工具本身的价值,并不会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理解了这些,将能很容易的区分甲乙二者的行为。因此,答案为C。 97. 【答案】CD 【考点】故意伤害 【解析】A中属于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以抢劫罪论处。B中属于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C是根据刑法第247条规定,刑讯逼供致人重伤的以故意伤害罪定罪从重处罚。D中根据刑法第238条规定的犯非法拘禁罪并使用暴力致人重伤的,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98. 【答案】ABCD 【考点】绑架罪 【解析】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构成非法拘禁罪。债务包括赌债、高利贷等非法债务。 绑架罪是向被绑架人以外的第三人包括单位和国家,勒索财物或者提出不法要求,利用第三人对人质安危的忧虑来获取非法利益。因此,直接向被绑架人本人索取财物的绑架行为或者第三人在不知悉发生绑架的事实之时应被绑架人的指令而交付财物的绑架行为不是绑架罪。B中丙是直接向人质本人索要财物,而不是向第三人,第三人交付财物也不是在获悉丁被绑架事实的情况下,所以构成抢劫罪。对于抢劫罪当场取得财物的“当场”的理解不能过于狭窄。暴力、胁迫等方法与取得财物之间虽然持续一定时间,也不属于同一场所,但从整体上看行为并无间断的,也应认定为当场取得财物。 杀害被绑架人的理解。从字面上看,可以理解为一个行为过程和一种结果状态。前者包括杀人预备、未遂和既遂,后者仅仅包括既遂,在此应理解为一种结果状态。由于我国刑法规定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属于绝对法定刑,因此对“杀害”应从严把握,遵循罪刑相适应原则。所以,C不正确。 D中杨某的行为只构成绑架罪。如果行为人出于其他目的将被害人杀害后,临时产生以被害人作为人质勒索他人财物或者提出不法目的,因人质已经不存在,不构成绑架罪,应定为故意杀人罪和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 99. 【答案】 D 【考点】 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与间接正犯 【解析】 甲利用不知情的第三人秘密窃取了他人的财物,属于盗窃罪的间接正犯,丙不构成犯罪。有回归习性的动物,即使是外出,也视为主人对该物存在占有,甲构成盗窃罪。本案中,乙没有因为受骗而处分自己的财物,故甲不是诈骗。 100.【答案】 ABCD 【考点】 受贿罪 【解析】 A中甲索取财物后又将财物处分给第三人的,不影响受贿罪的构成。例如受贿后有捐赠给公益事业的,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B中属于法律规定的(刑法388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斡旋受贿的规定。区别于介绍贿赂。选项C中,虽然行长李某没有作出一定行为,但是事先承诺为丙谋取利益,仍然构成受贿罪。选项D中,丁收受摩托车是一种受贿行为,但是该车毫无价值,则可以认为丁是受贿未遂。
|
|
|